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內部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和《揚州市國資委關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公司信息,是指公司在開展業務管理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本公司在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程序,采取適當形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公司全體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
第三條 公開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統一指導信息公開工作。公司總經辦負責信息公開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部室依據本制度規定,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對與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等要素負責。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與范圍
第六條 公司信息公開分為向公司內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七條 公司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部門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八條 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以下內容應主動公開:
1.公司黨的建設信息。包括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等事項。
2.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辦領導班子、內部機構設置、公司章程等各項規章制度,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3.重大改革發展與決策信息。包括公司改革發展規劃,公司建設及內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重要改革事項。
4.人事信息。包括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考核、獎懲辦法及結果,薪酬制度及調整方案,人員招聘事項。
5. 財務與資產管理信息。包括財務資產管理制度、重大財務計劃等;社會(個人)捐贈收支情況;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6.其他信息。包括自然災害、公共安全等突發事項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
第九條 公司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 涉及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
4. 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第四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程序與時限
第十條 公開方式。根據信息內容,采用以下一種或多種形式公開:
1. 會議公開。通過黨委會、職代會和組織生活會、中層干部會等形式通報;
2.文件公開。通過公司公文、公告、簡報、通知等形式公開;
3.媒體公開。通過公司網站,以及廣播、電視、宣傳櫥窗、信息公告欄和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公開;
4.以規章制度匯編形式公開。通過編印工作手冊或規章制度匯編,對向公司內部公開有關事項的辦事依據、規則與程序;
第十一條 公開程序。本辦法規定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1.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由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授權信息產生部門審核公開。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產生部門以書面形式報送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確定公開屬性,可以公開的由信息產生部門公開信息,不能公開的不予公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總經辦負責對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各部室企業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